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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说个人,都说是个人了,自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,干嘛要缴纳企业所得税?
再说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,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一、从法律规定来看。我国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一条明确规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(以下统称企业)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。”因此,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《企业所得税法》,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从历史沿革来看。虽然我国1994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,把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联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,都列入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,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征收过企业所得税。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特殊性,造成了企业与投资者重复征税的情况。为了鼓励个人投资,公平税负,2000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0〕16号),自2000年1月1日起,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2007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时,明确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。
三、从法理依据来看。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,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。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自然是企业。企业能够使用自己的名义、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,属于民法上所称的法人。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,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,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,投资人以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;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,或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组织,其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,没有独立支配的财产,投资人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,无法独立承担纳税义务,不是适格的纳税义务人。
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,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。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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